常州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5.03.3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企业建立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系统开发、服务器购置(租用)及维护、平台推广等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引导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年度入网费用、技术服务、店铺推广等总投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非跨境)年度开票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根据入库税收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入库税收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五、对本市重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年度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六、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扶持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方面。

七、加快引进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对其创办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按照《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 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执行。大力引进电子商务实用型紧缺人才,在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中给予重点安排。

八、对当年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超过600人次(学员须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参加电子商务全省统考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600—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九、支持电子商务招商引资、模式创新、同城物流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产业氛围营造等工作。

十、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重点安排用于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各类引导和扶持资金,具体方向及操作程序按《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