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宏波,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与被告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彩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委托代理人阮宏波、柴某某、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诉称,被告是上海市某路468弄88号1807室(建筑面积87.58平方米)的业主,原告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00年1月起,被告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通知其及时支付均遭拒绝。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从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已逾期126个月,应当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316.16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约金的支付约定,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日千分之三向原告加缴滞纳金,故被告另应支付滞纳金75087.2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316.16元,并支付滞纳金75087.20元。
原告某物业提供下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