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全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对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地方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1亿元。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到账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同时符合(一)(二)支持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支持政策,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同一年度到账外资根据实际支出金额仅享受一次支持,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但不得多个年度重复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年营业收入、纳税、缴纳社保等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新增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一般不予支持。

(三)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增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增资到资后企业累计到账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一事一议”项目到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其中,新设项目指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指外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可跨年度累加,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到账外资应符合《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并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统计。

(五)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12月31日,企业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鼓励企业对到账外资实行专账核算,未专账核算的应编制到账外资使用辅助账。

(六)世界500强企业认定范围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且500强公司总部需位于境外。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3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及纳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或主要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四)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包括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流水、投资协议、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具体投向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多个项目的分别列出)、未支出到账外资支出计划、企业对到账外资使用及持续经营贡献的承诺书等(须包括将到账外资投入到项目建设或用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并持续性开展经营,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正向贡献等)。

(五)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省产业发展贡献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一事一议”支持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支持事项,并附世界500强投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新设、增资项目

1.申请企业于每年年初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2.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填报《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企业提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开展独立审核,并征求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省有关部门意见。

4.省商务厅根据第三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二)“一事一议”项目

1.申请企业于每年年初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企业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市有关部门对企业及其申请支持事项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事项。确需省级支持或协调事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一式三份报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其他省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支持事项,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意见,并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兑现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绩效评价

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市级财政要压实责任,明确地方奖励资金市和县(市、区)分担比例,推动地方财政及时足额安排资金。

(二)各级商务部门要确保企业按照合同或章程约定将到账外资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本细则规定政策奖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纳税、就业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原则上企业获得奖励后五年内,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实地检查,企业投资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逐级上报;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外,对未履行持续经营承诺的企业,将收回全部或部分奖励资金。

第八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推荐项目省级审核通过率达不到50%的,原则上取消下一年度推荐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